
電熱干燥箱及電熱鼓風干燥箱國家標準GB/T 30435-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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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溫度均勻度試驗
5.7.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當干燥箱工作溫度達到設定溫度2h后,每1min依次測量一次各測試點的溫度,30min內每點各測30個溫度值。
5.7.2 對測得的溫度數據,按測試儀表的修正值進行修正。
5.7.3 全部測試溫度值的平均值作為基準值,計算個測試點的溫度平均值與基準值之差的最大絕對值,冠以“±”號,即為干燥箱的溫度均勻度,其結果應符合4.4的規定。
5.8 溫度指示誤差試驗
5.8.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當干燥箱工作溫度到達設定溫度2h后,每1min依次測量一次各測試點的溫度,30min內每點各測30個溫度值。
5.8.2 對測得的溫度數據,按測試儀表的修正值進行修正。
5.8.3 計算全部測試溫度值的平均值,即干燥箱工作空間溫度平均值,干燥箱的溫控儀溫度指示值與溫度平均值之差,即溫度指示誤差,其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5.9 溫度穩定性試驗
5.9.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
5.9.2 當干燥箱工作溫度到達設定溫度2h后測試工作空間幾何中心點的溫度,每1min測試一次溫度,30min內共測30個溫度值,取其平均值為起始溫度平均值。
5.9.3 每隔4h測試一次,共測6次。每次在5min內用等間隔時間記錄6個溫度值,并計算其溫度平均值。
5.9.4 取6個溫度平均值中與起始溫度平均值之差的最大值,稱為干燥箱的溫度穩定度,其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5.10 表面溫度試驗
干燥箱在最高工作溫度條件下保持恒溫2h以上,用表面溫度計測試干燥箱的表面溫度,測試點為距箱體門框、觀察窗、排氣孔、電機軸等周圍80mm及以外的任意表面,其結果應符合4.7的規定。
5.11 換氣量試驗
按附錄A測試干燥箱的換氣量,其結果應符合4.8的規定。
5.12 升溫時間試驗
保持干燥箱按最大功率加熱,記錄工作室空間從35℃升至首次達到最高工作溫度的時間,其結果應符合4.9的規定。
5.13 電氣安全試驗
5.13.1 絕緣電阻試驗,采用5.1.3規定的絕緣電阻測量儀,在5.5的測試前進行。試驗時應將有關的外部開關處于開啟狀態,如果電加熱裝置、循環裝置等部件是通過自動控制電路才能接入測量電路的,則應對這些部件單獨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1的規定。
5.13.2 介電強度試驗
本試驗應在5.13.1的試驗之后,在測試和檢查合格的產品上進行。
按表1確定試驗電壓,按GB 4793.1-2007中6.8.4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時應將有關的外部開關處于開啟狀態,如果電加熱裝置、循環裝置等部件是通過自動控制電路才能接入測量電路的,則應對這些部件單獨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2的規定。
5.14 超溫保護試驗
通過檢查干燥箱的電氣原理圖和超溫保護元器件的技術文件,確認制造商采取的超溫保護措施及元器件是否符合4.11的規定。
如果超溫保護裝置不能自動復位,超溫保護試驗進行到使超溫保護裝置動作1次時結束;如果超溫保護裝置能投自動復位,應保持試驗使超溫保護裝置連續動作3次時結束。
試驗期間以及試驗結束以后的一段時間,干燥箱的表面溫度應符合4.7的限值規定,干燥箱內部的溫升不應超過電氣零部件及材料在所處環境的耐熱限值。
5.15 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5.15.1 在干燥箱連續72h的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按5.6的規定測試溫度波動度,并計算其溫度平均值。
5.15.2 溫度波動度應符合4.3的規定,且相鄰24h的溫度平均值之差應符合4.6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干燥箱的檢驗分為:
a)出廠檢驗;
b)定型檢驗;
c)周期檢驗。
6.2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定型檢驗和周期檢驗的項目、要求及試驗方法的條款號見表2.
6.3 出廠檢驗
6.3.1 出廠檢驗有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執行,對檢驗合格額干燥箱應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并準許出廠。
6.3.2 出廠檢驗項目分逐臺檢驗和抽驗檢驗,逐臺檢驗項目為表2中序號1/10和11,抽樣檢驗項目為表2中序號2/3/5/7/12。
6.3.3 抽樣檢驗項目采用隨機抽樣檢驗,成批生產的干燥箱,批量為90臺以上時,抽樣數量為5臺;批量26-90臺時,抽樣數量為3臺;批量為25臺(含)以下時,抽樣數量為2臺。
6.3.4 抽檢時,如有一臺不合格,應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檢;第二次檢驗合格時,僅將第一次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返修,檢驗合格以后允許出廠。如果第二次抽驗仍有一臺不合格,則應對該批產品逐臺檢驗,檢驗合格時允許出廠。
6.4 定型檢驗
6.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進行定型檢驗:
a)新產品設計定型或生產定型時;
b)老產品轉廠生廠產時;
c)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變動且有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質量監督機構要求時。
6.4.2 干燥箱定型檢驗的樣本為3臺,檢驗項目見表2,所有項目應符合第4章的要求。
6.4.3 定型檢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執行,也可委托質量檢驗技術機構執行,應出具定型檢驗報告。
6.4.4 經定型檢驗合格的干燥箱,原則上不宜出廠。如需出廠,應整修,更換壽命終了或接近終了的零部件,并重新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發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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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當干燥箱工作溫度達到設定溫度2h后,每1min依次測量一次各測試點的溫度,30min內每點各測30個溫度值。
5.7.2 對測得的溫度數據,按測試儀表的修正值進行修正。
5.7.3 全部測試溫度值的平均值作為基準值,計算個測試點的溫度平均值與基準值之差的最大絕對值,冠以“±”號,即為干燥箱的溫度均勻度,其結果應符合4.4的規定。
5.8 溫度指示誤差試驗
5.8.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當干燥箱工作溫度到達設定溫度2h后,每1min依次測量一次各測試點的溫度,30min內每點各測30個溫度值。
5.8.2 對測得的溫度數據,按測試儀表的修正值進行修正。
5.8.3 計算全部測試溫度值的平均值,即干燥箱工作空間溫度平均值,干燥箱的溫控儀溫度指示值與溫度平均值之差,即溫度指示誤差,其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5.9 溫度穩定性試驗
5.9.1 選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溫度作為測試溫度。
5.9.2 當干燥箱工作溫度到達設定溫度2h后測試工作空間幾何中心點的溫度,每1min測試一次溫度,30min內共測30個溫度值,取其平均值為起始溫度平均值。
5.9.3 每隔4h測試一次,共測6次。每次在5min內用等間隔時間記錄6個溫度值,并計算其溫度平均值。
5.9.4 取6個溫度平均值中與起始溫度平均值之差的最大值,稱為干燥箱的溫度穩定度,其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5.10 表面溫度試驗
干燥箱在最高工作溫度條件下保持恒溫2h以上,用表面溫度計測試干燥箱的表面溫度,測試點為距箱體門框、觀察窗、排氣孔、電機軸等周圍80mm及以外的任意表面,其結果應符合4.7的規定。
5.11 換氣量試驗
按附錄A測試干燥箱的換氣量,其結果應符合4.8的規定。
5.12 升溫時間試驗
保持干燥箱按最大功率加熱,記錄工作室空間從35℃升至首次達到最高工作溫度的時間,其結果應符合4.9的規定。
5.13 電氣安全試驗
5.13.1 絕緣電阻試驗,采用5.1.3規定的絕緣電阻測量儀,在5.5的測試前進行。試驗時應將有關的外部開關處于開啟狀態,如果電加熱裝置、循環裝置等部件是通過自動控制電路才能接入測量電路的,則應對這些部件單獨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1的規定。
5.13.2 介電強度試驗
本試驗應在5.13.1的試驗之后,在測試和檢查合格的產品上進行。
按表1確定試驗電壓,按GB 4793.1-2007中6.8.4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時應將有關的外部開關處于開啟狀態,如果電加熱裝置、循環裝置等部件是通過自動控制電路才能接入測量電路的,則應對這些部件單獨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2的規定。
5.14 超溫保護試驗
通過檢查干燥箱的電氣原理圖和超溫保護元器件的技術文件,確認制造商采取的超溫保護措施及元器件是否符合4.11的規定。
如果超溫保護裝置不能自動復位,超溫保護試驗進行到使超溫保護裝置動作1次時結束;如果超溫保護裝置能投自動復位,應保持試驗使超溫保護裝置連續動作3次時結束。
試驗期間以及試驗結束以后的一段時間,干燥箱的表面溫度應符合4.7的限值規定,干燥箱內部的溫升不應超過電氣零部件及材料在所處環境的耐熱限值。
5.15 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5.15.1 在干燥箱連續72h的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按5.6的規定測試溫度波動度,并計算其溫度平均值。
5.15.2 溫度波動度應符合4.3的規定,且相鄰24h的溫度平均值之差應符合4.6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干燥箱的檢驗分為:
a)出廠檢驗;
b)定型檢驗;
c)周期檢驗。
6.2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定型檢驗和周期檢驗的項目、要求及試驗方法的條款號見表2.
6.3 出廠檢驗
6.3.1 出廠檢驗有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執行,對檢驗合格額干燥箱應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并準許出廠。
6.3.2 出廠檢驗項目分逐臺檢驗和抽驗檢驗,逐臺檢驗項目為表2中序號1/10和11,抽樣檢驗項目為表2中序號2/3/5/7/12。
6.3.3 抽樣檢驗項目采用隨機抽樣檢驗,成批生產的干燥箱,批量為90臺以上時,抽樣數量為5臺;批量26-90臺時,抽樣數量為3臺;批量為25臺(含)以下時,抽樣數量為2臺。
6.3.4 抽檢時,如有一臺不合格,應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檢;第二次檢驗合格時,僅將第一次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返修,檢驗合格以后允許出廠。如果第二次抽驗仍有一臺不合格,則應對該批產品逐臺檢驗,檢驗合格時允許出廠。
6.4 定型檢驗
6.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進行定型檢驗:
a)新產品設計定型或生產定型時;
b)老產品轉廠生廠產時;
c)產品的設計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變動且有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質量監督機構要求時。
6.4.2 干燥箱定型檢驗的樣本為3臺,檢驗項目見表2,所有項目應符合第4章的要求。
6.4.3 定型檢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執行,也可委托質量檢驗技術機構執行,應出具定型檢驗報告。
6.4.4 經定型檢驗合格的干燥箱,原則上不宜出廠。如需出廠,應整修,更換壽命終了或接近終了的零部件,并重新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發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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